经济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8-04-16 点击数:

经济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试行)

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发放工作,根据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生学院《关于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以及省教育厅通知和“教财﹝2014﹞1号”文件《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结合经济学院实际情况,制定评选办法与标准如下:

一、评审机构

主 任:项义军

成 员:金菊、王涛、孙波、郝大江

博士研究生代表、硕士研究生代表

秘 书:杨慧瀛、燕楠

二、评定要求

(一)评定原则

1.充分发挥奖学金的激励作用,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品学兼优的学生,促进优秀学术成果的培育。

2.国家奖学金的额度分配向国家和区域发展亟需的学科和重点学科倾斜。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发现造假行为,取消申请人参评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二)评审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人向学院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3份,并提交电子版)、课程成绩单、科研成果(含获奖)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2.学院推荐。按照国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校研究生学院(2014)1号文件通知精神,制定相应的标准(外语水平、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等),由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初评,并将评审结果在学院网站和公告栏等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学院推荐意见连同相关资料报研究生学院。

3.学校评审。由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组织评审,评审结果在研究生学院网站和公告栏公示5个工作日,并将评审工作情况和结果报省财政厅、教育厅。

4.研究生质询。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院公示期间向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接受申诉;对答复结论仍有异议者,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请裁决。

三、评审办法

根据上述有关评选原则与基本条件的要求,结合《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学院制定了相应的评选条件与标准。

(一)基本条件

1.参评范围: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国家奖学金。(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2.政治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素质和奉献精神;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态度端正。

3.学习条件:身心健康、全面发展,学习努力、积极向上,热心社会服务工作,综合素质优秀,在研究生中发挥表率作用;学风严谨,学习成绩优异,在读期间A、B类课程成绩须达到75分以上方可参加评选。

4.科研条件:潜心研究,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在校期间以哈尔滨商业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取得的学术成果。

5.外语水平:达到国家外语等级考试水平。即英语研究生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425分以上),俄、日语研究生通过俄、日语四级考试。

其他要求详见2014年《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量化标准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分别制定《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定量化指标体系》和《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定量化指标体系》。指标体系根据研究生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分为学习成绩、科研和其他业绩等2-3个一级指标和相应的二级指标。各项指标比重、测评及计算方法见“附表1和附表2”。

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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