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院学术论文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学院教职工开展科学研究,促进学科建设,提高学院学术研究质量和科研整体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范围为高水平学术论文。
第三条 资助对象为学院在编在岗教职工,并且相关科研成果署名为第一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哈尔滨商业大学。
第四条 资助评定工作由经济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每年评定一次。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学术论文资助范围和标准
奖 励 范 围
| 资 助 标 准
| 备 注
| 1. 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社会科学(英文版)》发表论文
2. 在《经济研究》发表论文
3. 在《经济学(季刊)》发表论文
| 每篇资助1万元
|
| 4. 在三大检索收录原刊发表论文(SCI、SSCI、EI)
| 每篇资助0.3万元
| 被收录论文,以出具相关检索报告为准
| 5. 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3000字以上)
| 每篇资助0.5万元
|
| 6. 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
| 每篇资助0.3万元
|
| 7. 在光明日报(理论版,2000字以上)、人民日报(理论版,2000字以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 每篇资助0.3万元
|
| 8. 发表在经济学院资助期刊目录来源期刊上的学术论文
| 每篇资助0.2万元
| 经济学院资助期刊目录,以当年经济学院公布目录为准
|
第六条 在学术论文资助范围内发表的各类学术论文,其研究内容必须符合经济学院学科和专业发展方向;与学院学科专业发展方向不一致的论文,学院不予资助。此条件审核由经济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 综述、书评,以及发表在资助期刊目录来源期刊增刊上的学术论文不在资助之列。
第八条 如学术论文所发期刊不在资助期刊目录范围,但学术论文确实具有较高水平、与学科建设相关,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可以进行资助。
第九条 申请资助论文的字数要求(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每篇论文原则上应不少于7000字。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 论文资助申报、评审程序
每年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确定评审日期;在评审日期内申请者填写《经济学院学术资助申请表》并附相关原件和复印件,报送学院,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对申报材料内容进行核实、评审;评审结果在院内公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学术资助工作接受学院教职工监督,对拟资助成果持有异议的,可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异议,并提供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 学术资助申报者如有弄虚作假或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学院学术委员会将取消其资格,已经获得的资助予以追回。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经济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经济学院学术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