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商业大学本科课程建设与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0-04-30 点击数:

哈尔滨商业大学本科课程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课程体系改革与教学内容更新,保证课程的可持续发展,促进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建设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提高课程质量的必要措施,是衡量学校教学与学术水平的重要标志,是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根本保证。

第三条    课程建设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为指南,以我校的办学思想为指导,以专业定位为基础,以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为目的;逐步形成一批具有一流师资队伍、一流教学内容、一流教学手段和方法、一流教材、一流教学管理等的示范性课程。

第二章  课程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全校的课程管理及建设工作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教务处统筹协调、学院具体负责。

第五条    教务处职责: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负责制定全校课程管理文件、课程建设规划、课程建设工作进度;协助分管校领导处理课程建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协助各学院进行相关课程建设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院职责:制定学院课程建设管理细则;制定学院课程建设规划;具体实施课程建设的组织管理工作等。

第七条    全校课程实行分级分类归属管理。

1. 全校性的公共课程、部分开课面较大的学科专业基础课程,由教务处委托对口的学院进行管理与建设。

2. 仅限于各学院独立开设的课程归属于开课学院。

3. 仅限于少数几个学院开设的同一门课程,若课程内容与教学要求相同,则根据课程的学科专业领域,由教务处择优审批,并委托对口学院进行管理;若课程内容与教学要求各不相同,则须分别编号、注明授课对象,分别归属开课学院。

4. 学院可根据本院课程具体情况确定1名课程负责人或课程主讲教师。

5. 全校性通识选修课程由教务处统一进行管理。

第三章  课程的设置

第八条    通识基础课(含通识实践课程)的设置由学校根据国家相关本科人才培养的文件来确定。通识选修课的设置,由任课教师根据学校通识教育的方案进行自主申报或经学校招标建设。

第九条    专业课由教研室提出申请,学院在认真论证的基础上,经过学院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分管教学院长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课程设置应以专业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为导向,杜绝因人设课的现象。

第十条    课程设置的基本原则:

1. 符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 符合培养目标要求,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培养,有相对完整的知识体系,其核心教学内容与现有课程内容不能重复;

3. 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在兼顾基础性、系统性的基础上,应注重学科前沿知识,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

4. 有完整的教学大纲;

5. 有政治立场坚定、熟悉教学内容且学术能力较高的师资队伍;

6. 含有实践(实验)教学环节的课程,还应具备相关的支撑条件。

第十一条  获准开设的新课程由教务处编号,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新课程开设一轮后,学校对课程教学质量进行评估。课程评估主要包括课程讲授效果、教学大纲、教材更新和教学模式改革情况以及督导老师和学生的评价等。评估形式可采用听课、学生测评、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相结合,评估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未通过评估的课程,所在教学单位须及时督促其整改,整改仍未通过的课程将予以停开。

凡选课人数达不到开课人数要求的课程,取消当学期的课堂。

第四章  专业课程的建设内容

第十三条  所有专业课程的建设由各学院负责。各学院根据学校发展规划与定位以及特色专业建设要求,制订本学院课程建设规划,合理安排各级各类课程建设工作。

第十四条  课程建设应首先注重教学队伍建设,逐步形成一批结构合理、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课程教学队伍。

第十五条  课程建设要加强课程体系和课程教学内容的改革。在人才培养方案中,课程体系设置应科学合理,符合人才培养定位,体现人才培养特色。各门课程的教学内容要充分与及时的反映本学科领域的最新科技成果,应广泛吸收先进的教学经验,积极借鉴与应用优秀教学成果,体现新时代社会、政治、经济、科技的发展对本学科本专业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及时优化课程教学大纲。

第十六条  使用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合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更新教学理念、教学方法和手段。各类优质课程应建设并开放相应的课程网站,实现优质教学资源共享。

第十七条  重视教材建设,鼓励教师编写、持续修订优秀教材。

第十八条  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根据课程特点设计好实践教学环节,大力改革实验教学的形式和内容,开设综合性、创新性实验。高度重视实验、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

第五章  课程建设专项项目

第十九条  教务处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实际需要,定期发布课程建设专项计划。该计划包括各级优质课程建设项目、资源共享课程建设项目、公开视频课程建设项目、慕课(在线课程)建设项目等。

第二十条  各类具体的课程专项建设计划,其立项评选范围、基本条件、评选程序、资助标准及项目的验收条件、验收程序等,在各项工作通知说明。

第二十一条  所有立项建设课程均采取项目制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管理包含申报立项、中期检查、结项验收、示范推广等环节。

第二十二条  所有课程建设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相关财务制度。

第二十三条  对无故不完成课程建设任务或自行终止建设工作的项目,将停止资助;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申请各级各类课程建设项目。

获得国家级和省级称号的课程建设项目,学校予以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哈尔滨商业大学课程建设的所有成果视为职务作品,课程负责人及授课教师要承诺上网内容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课程建设与改革成果要按照规定上网并向学校免费开放,该课程上网内容的非商业性使用权归属于学校。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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